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為什麽所有的法律主體都必須是會計主體,而會計主體卻不壹定是法律主體?

為什麽所有的法律主體都必須是會計主體,而會計主體卻不壹定是法律主體?

因為法律主體是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享有民事權利的單位,所以獨立單位當然要記賬、結算、報賬,而單獨記賬、結算、報賬的不壹定是獨立單位。

會計主體假設源於業務主體的概念,它的形成與經濟組織的獨立發展直接相關。當商品經濟發展到壹定程度,出現了大量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組織——獨資或合夥,如意大利文藝復興時期的康美達合資公司,15世紀英國從事海外貿易的冒險公司,都是合夥組織。它們客觀上要求會計人員將企業視為獨立於所有者的經濟實體,並將所有者的個人經濟活動與企業分開。因為在法律上,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不是獨立的法人,其資產和負債仍被視為所有者或合夥人的財產和負債,所有者和合夥人對其承擔無限責任。因此,會計必須假設企業是壹個獨立的實體,會計關註的中心是企業而不是所有者和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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