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第十七條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八條本法所稱不良行為,是指未成年人實施的下列不利於其健康成長的行為: (壹)吸煙、飲酒;(二)多次逃學的;(3)夜間在外逗留,無故離家出走;(4)沈迷網絡;(五)與社會上有不良嗜好的人交往,組織或者加入實施不良行為的團夥;(六)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得進入的場所;(七)參與賭博、變相賭博,或者參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動的;(八)閱讀、觀看或者收聽宣揚淫穢、色情、暴力、恐怖、極端思想的書籍、音像制品或者網絡信息的;(九)其他不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不良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