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二條,公安機關可以對涉嫌吸毒的人員進行必要的檢測,被檢測人員應當予以配合。拒絕接受檢驗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強制檢驗。公安機關應當對吸毒人員進行登記。第三十五條接受社區戒毒的戒毒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自覺履行社區戒毒協議,並按照公安機關的要求接受定期檢測。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第七十五條公安機關可以對吸毒嫌疑人進行毒品成分檢驗。吸毒記錄是可以消除的。被派出所監管檢測三年以上,有相關記錄證明的,可以要求派出所出具證明,然後申請取消身份證信息報警措施。如果沒有,身份證信息報警幾乎會存在很長壹段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