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處置的範圍按資產形態可分為:股權資產、債權資產、實物資產;資產處置的方式根據資產變現的手段分為最終處置和階段性處置。最終處置主要包括破產清算、拍賣、競價、協議轉讓、折價變現等。階段性處置主要包括債轉股、債務重組、訴訟及訴訟保全、債轉股、資產置換、企業重組、實物資產再投資改善、實物資產租賃、實物資產投資等。
法律依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管理辦法》。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是指非金融機構擁有的不能為其帶來經濟利益,或經濟利益低於賬面價值,且價值已經貶值的資產(包括債權類不良資產、股權類不良資產和實物類不良資產),以及監管部門認定的其他不良資產,如各類金融機構作為中介機構受托管理其他法人或自然人財產形成的資產。
第五條資產公司購買和處置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以下簡稱非金融業務)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符合法律法規。資產公司開展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業務的各項業務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
(2)商業化。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的收購和處置由資產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進行,自擔風險,自負盈虧。
(3)服務實體經濟。資產公司在開展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業務時,可以采取多種業務方式化解問題項目和問題企業風險,提高企業資產質量,優化資源配置,服務實體經濟,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4)風險可控。資產公司應本著審慎經營的管理理念,建立健全風險管理體系,有效控制業務風險,實現健康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