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履行法院調解的後果如下:
(1)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二)經通知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二、調解後對結果不滿意怎麽辦?
調解書生效後,訴訟程序終結,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糾紛得到解決,當事人不得以同壹事實再次起訴同壹被告。調解書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有違法內容的,當事人仍可以申請再審。法院經審查發現確有錯誤的,應當報請院長批準,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如果沒有錯誤,法院應當說明駁回上訴的理由,當事人必須按照調解書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