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則。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確實有部分股東利用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和有限責任,濫用權利,以公司財產和自己的財產為賭註,逃避債務,致使公司可用於履行債務的財產大量減少,嚴重損害了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為維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和正常的經濟秩序,借鑒壹些市場經濟國家的判例和相關法律規定,總結我國人民法院的審判實踐經驗,修改後的公司法堅持了公司股東以其對公司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的基本法律原則;另壹方面補充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獨立法人資格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壹原則也適用於壹人有限責任公司。同時,該條還規定了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當對其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是否分離承擔舉證責任,即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當證明公司財產是否獨立於自己的財產,這與壹般公司由債權人舉證不同,實際上增加了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法律義務。鑒於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殊情況,為了更好地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降低交易風險,這壹規定是完全必要的,其根本目的是強化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必須嚴格區分公司財產和自己財產的要求。
問題1:D?
問題2:答
測試分析:
問題1:A、我國草原面積廣闊,位居世界前列,為畜牧業發展提供了較好的資源條件。所以,a不符合題意;b .我國東部和南部農區畜牧業以畜禽為主。農區飼料資源豐富,飼養的牲畜占全國的80%,是城鄉居民肉、奶、蛋、禽的主要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