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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微侵權責任的承擔

輕微侵權的責任如下:

1,過錯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的主觀過錯是構成侵權的必備要件的原則。過錯是行為人故意或過失行為的主觀心理狀態。根據過錯原則,如果行為人能夠證明自己盡到了應有的合理謹慎註意義務,即使造成了損害,也不需要承擔責任;過錯推定原則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壹旦造成他人損害,除非行為人能夠證明自己無罪,否則應當承擔責任。即使行為人能夠證明損害結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如果不能證明自己是無辜的,行為人仍然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過錯推定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的特殊形式,不能隨意使用,必須由法律明確規定;

2.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雖然主觀上沒有過錯,但依法應當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實施應以法律的規定為依據。主要情況有:從事造成損害的高度危險作業,造成損害的環境汙染,造成損害的飼養動物,造成損害的不合格產品。適用無過錯原則,受害人無需證明加害人有過錯,加害人證明自己有過錯也不能免除責任;

3.公平責任原則是指損害當事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沒有過錯,但如果受害人的損失沒有得到補償,發生明顯不公平的情況,人民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和公平的理念,要求當事人分擔損害結果。適用公平原則的前提必須是前兩個原則不適用,即當事人沒有過錯,不能推定其過錯的存在,不存在無過錯法定責任。雙方如何分擔責任,法官有自由裁量權,力求公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八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監護人將監護權委托給他人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受托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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