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我國法律根據教育優先的原則,作出了比成年人輕的處罰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06年6月23日起施行)“已滿65,438+06周歲不滿65,438+08周歲的人盜竊自己家庭或者近親屬的財物,或者盜竊其他親屬的財物但其他親屬要求不追究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同時,司法解釋明確,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企圖或者停止盜竊的,不認為是犯罪。根據這壹司法解釋,已滿16周歲但未滿18周歲的人,實施盜竊行為不超過三次的。盜竊數額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但案發後能如實供述全部盜竊事實並積極退還贓物,可認定為“情節明顯,輕微不構成犯罪”,不認定為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