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訓誡;
2.責令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3.責令作出悔罪陳述;
4.被命令定期報告活動情況。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理想、道德、科學、文化、法制、國家安全、衛生和勞動教育,加強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培養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抵制資本主義、封建主義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蝕,引導未成年人樹立和實踐社會主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第三條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和參與權。未成年人依法平等享有各項權利,不因民族、種族、性別、戶籍、職業、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家庭狀況和身心健康狀況而受歧視。
第四條保護未成年人應當堅持符合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原則。辦理涉及未成年人的事項,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對未成年人給予特殊和優先保護;(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三)保護未成年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四)適應未成年人健康發展的規律和特點;(五)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6)保護與教育相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