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成立初期,公司名稱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企業名稱應當使用規範漢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名稱也可以使用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六條規定,企業名稱由行政區劃名稱、品牌名稱、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組成。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的企業名稱不得含有行政區劃名稱;綜合跨行業經營的企業名稱不得含有行業或者業務特征。
第八條規定,企業名稱的字號應當由兩個以上的漢字組成。
縣級以上地方行政區劃的名稱、行業或者業務特點不得作為字號,但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法律客觀性: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第五條
企業名稱應當使用規範漢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名稱也可以使用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第六條
企業名稱由行政區劃名稱、字號、行業或業務特征和組織形式組成。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的企業名稱不得含有行政區劃名稱;
綜合跨行業經營的企業名稱不得含有行業或者業務特征。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第八條
企業名稱的字號應當由兩個以上的漢字組成。
縣級以上地方行政區劃的名稱、行業或者業務特點不得作為字號,但有其他含義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