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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並監管不相容的法律後果

法律分析:不適合合流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壹條規定,當事人隱瞞行程,拒絕配合聯合調查,涉嫌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情況下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並阻礙衛生健康部門和醫療機構工作人員依法采取檢查、隔離治療等措施預防和控制傳染病疫情的,公安機關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給予罰款至拘留不等的治安處罰。 性質嚴重,構成妨害公務罪和傳染病防治罪的,還應當依照刑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壹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和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壹條有關個人隱瞞行程,拒絕配合調查,涉嫌拒絕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阻礙衛生健康部門和醫療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采取檢查、隔離治療等措施預防和控制傳染病疫情的, 公安機關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給予罰款至拘留的治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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