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原則:
財務會計報告是單位向國家有關部門提供或者依法向社會公開披露的反映單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書面文件,應當全面、真實、完整地反映單位的資產狀況。未決訴訟使得單位在民事訴訟中的責任不確定,存在或有收益或有損失,都涉及到單位的資產。因此,要求單位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在財務會計報告中對其未決訴訟或或有事項進行說明,使單位的財務會計報告能夠全面反映單位的真實財務狀況。至於在財務會計報告中如何解釋或有事項,會計法沒有做出具體規定,而是要求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解釋,這就需要財政部制定具體的規定。
壹般來說,應說明以下內容:
第壹,意外事件的性質;
二是影響或有事項未來結果的不確定因素;
第三,或有損失和或有收益的金額。無法估計或有損失或或有收益金額的,應當說明無法估計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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