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走私貴重金屬有明確規定,即走私貴重金屬罪是指違反海關規定,非法攜帶、運輸、郵寄國家禁止攜帶、運輸、郵寄的黃金、白銀等貴重金屬出境(境),逃避海關監管的行為。但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制中禁止出口貴金屬的制度。其對象是國家禁止出口的金、銀或其他貴金屬。這裏的其他貴金屬是指鉑、銥、鋨、釕、銠、鈦、鈀等貴金屬。,國家禁止出口的金銀除外。貴金屬是指價值高或稀有的金屬。普通非貴金屬或雖是貴金屬但國家未禁止出口的金屬不能構成本罪的客體。走私非貴金屬不能以此罪論處。需要指出的是,貴金屬不僅僅指自然界本身,還包括含有貴金屬成分的各種產品和工藝品。
其他貴金屬,如稀土和礦物,含有大量貴金屬,是航空航天設備和核工業的重要材料。立法的初衷是保護國家的重要資源和財富不流失(國家貿易除外,主要針對私人行為)。妳們的文物不用我說,都是國家歷史的象征。貴金屬相關法律不完善,如資源如何利用和保護,富裕國家相關步驟缺失,私人個體具體行為界定模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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