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十二條
如果借款人或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民間借貸合同當然不是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壹百四十四條、第壹百四十六條、第壹百五十三條、第壹百五十四條和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保證人以借款人、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以生效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為由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間借貸合同、擔保合同的效力和當事人的過錯程度,認定保證人的民事責任。第十四條
原告基於借條、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基於基本法律關系提起抗辯或者反訴,並提供證據證明該債權糾紛不是由民間借貸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按照基本法律關系審理。
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不適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