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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尚未立案,起訴期限已過,怎麽辦?

追訴時效已過的,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後發現追訴時效已過的,駁回起訴。《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那麽,分別是以下幾點:第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二是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三是被特赦免予處罰的;四是依照刑法規定告知後才處理的犯罪,不告知或者撤回;第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是其他法律法規免除刑事責任的。但除上述規定外,還有兩種例外:壹是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後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限制;第二,在追訴期限內提出申訴,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七條超過下列期限的犯罪,不予追訴:

(壹)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為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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