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的作用如下:
1,保護房屋所有人合法權益。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是指所有權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該權利只有在權利人向政府房地產管理機關進行產權登記並領取房屋產權證後生效,受國家法律保護;
2.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房地產交易的本質是房地產產權的有價轉讓。不動產的市場行為是以明晰的產權為基礎的,無論是不動產的買賣、交換、租賃、抵押,還是現代經濟發展引起的資產重組、招商引資,都需要明晰的產權關系和合法的產權證作為保障;
3.為城市建設管理和司法行政提供基礎信息。房地產權屬管理是房地產管理的基礎和核心,準確完整的產權登記信息是房地產管理、房地產市場培育、城市建設和管理的重要信息。住房制度改革、舊城改造、房屋拆遷、財產分割、民事法律活動中的繼承和贈與、權屬糾紛的調解,都是建立在完善的房產登記發證制度,以及由此產生的房產檔案和圖集的基礎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壹)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四)未經其他* * *人書面同意,* * *擁有房地產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並取得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