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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期限內未公示年度報告的處罰是什麽?

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公示年度報告的,將受到相應處罰。具體處罰措施如下:

1.警告、責令改正:對未在規定期限內公示年度報告的企業,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

2.納入經營異常名錄:對未在規定期限內公示年度報告的企業,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其納入經營異常名錄,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3.信用懲戒: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將被限制或禁止參與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等活動。同時,金融機構可能在貸款等方面采取限制性措施。

4.嚴重違法的法律責任:對未按規定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經責令限期改正仍未改正的企業,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為嚴重違法,列入嚴重違法名單,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信息將與政府其他部門共享,實施聯合懲戒。

需要註意的是,《規定》所稱“未在規定期限內公示年度報告”包括未在規定期限內報送年度報告,且報送的年度報告內容不完整、不真實。企業應註意及時提交年度報告,確保提交的內容真實完整,以免受到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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