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2014最新規定)
第二章就業範圍和比例
第三條用人單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
前款所稱臨時性工作,是指工作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工作;輔助性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是指用人單位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時,在壹定時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的工作。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控制派遣勞動者數量,使用的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
勞務派遣協議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a)所派郵件的名稱和性質;
(二)工作地點;
(三)派遣人員數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則確定的勞動報酬數額和支付方式;
(五)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和繳納方式;
(六)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事項;
(七)被派遣勞動者在工傷、生育或者患病期間的相關待遇;
(八)勞動安全衛生和培訓事項;
(九)經濟補償和其他費用;
(十)勞務派遣協議期限;
(十壹)勞務派遣服務費的支付方式和標準;
(十二)違反勞務派遣協議的責任;
(十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應當納入勞務派遣協議的其他事項。
因此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
要控制高校勞務派遣的適當比例(企業比例不占10%),
職位:可用於壹些兼職,臨時或兼職或後勤工作。
工資會比正式工會低,可以作為大學生進入企業的橋梁。
要保證大學生在同工同酬問題上的合理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