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推定和有罪推定的區別;
1,含義不同
無罪推定是指被告在被審判證明有罪之前被假定無罪。
有罪推定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未經司法機關依法定罪,就推定被告人為實際犯罪人。
2.不同的重要性:
無罪推定原則是現代法治國家刑事司法的壹項重要原則,是國際公約確認和保護的壹項基本人權,也是聯合國在刑事司法領域制定和實施的最低標準之壹。然而,在我國的司法實踐領域,無罪推定原則並沒有得到充分的認可。
在刑事審判過程中,證據是確定犯罪能否成立的唯壹依據。因此,證據的審查認定是整個審判過程的核心內容,被告人可以不回答,也沒有義務作出不利於自己的證言。
3、提出不同:
無罪推定最初是在啟蒙運動中作為壹種思想原則提出的。1764年7月,意大利刑法學家貝卡利亞在他的代表作《罪與罰》中對酷刑和有罪推定進行了批判。
提出無罪推定的理論構想:“在法官判決之前,壹個人不能被稱為罪犯。只要不能斷定他違反了給予他公共保護的契約,社會就不能取消他的公共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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