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這是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唯壹情形,即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另外,無論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的待遇有多優厚,都不能和勞動者約定服務期。
專業技術培訓通常是指為提高勞動者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培訓,包括專業知識和職業技能培訓。比如從國外引進壹條生產線,壹個項目,要有會操作的人。為此,工人被送到國外接受培訓,並在培訓後返回雇主那裏工作。壹般不包括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以及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的崗前培訓、日常業務培訓、安全生產教育等培訓。比如,由於新產品量產,用人單位引進新機器,更新生產線,安排員工半脫產培訓,學習使用機器,保證新生產線的正常運轉。這種培訓只能屬於用人單位的常規生產培訓,而不屬於法定的專項培訓。
所以根據法律規定,不需要離職作為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