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約定房東不能提供適合經營的生活用品,必須承擔違約責任的,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合同法》第二百壹十六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二百二十壹條租賃物需要維修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進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減少租金或者相應延長租賃期限。
(租賃合同是連續合同。在其存續期間,出租人有義務繼續保持租賃物的法定或者約定的質量,使租賃物達到約定的使用收入狀態。發生質量下降,損害承租人使用收入或者其他權利的,應當維修、修復、恢復原狀。因修繕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和收益的,出租人應當相應降低租金或者延長租賃期限,但按照約定或者習慣由承租人進行修繕或者因承租人過錯造成租賃物損壞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