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壹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是指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時為主要報酬,勞動者在同壹用人單位的平均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超過四小時、每周累計工作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