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姓名權平等。
《婚姻法》第14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也就是說,夫妻雙方對自己的姓名享有平等的權利,不因婚姻的締結而被迫改變。任何壹方均有權依法使用或變更其名稱,另壹方不得幹涉、盜用或假冒。
2.學習、工作和社會活動的自由。
《婚姻法》第15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任何壹方不得限制或者幹涉對方。目的是在中國的傳統文化中,重男輕女,部分配偶限制妻子的行為,幹涉其外出工作學習,或者要求對方經常陪伴。
3.請求支援。
《婚姻法》第二十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壹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壹方有權要求對方支付扶養費。如果壹方自願放棄請求支持的權利,法律壹般不會追究。但如果夫妻雙方約定放棄請求權,則無效,不能對抗壹方配偶請求扶養的權利。出於法律保護的願望,法律對這項權利規定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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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生育權。
中國憲法第25條規定,國家實行計劃生育,使人口增長與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適應。《憲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首次提出公民有生育子女的權利。這是壹項基本人權,也是由於中國人口問題的特殊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