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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對投資者投資外資企業有哪些規定?

(1)出資方式。外國投資者可以用人民幣或可自由兌換的外幣作為出資,也可以用機器設備、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為出資。以人民幣投資時,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①必須經審批機關批準;②人民幣來源必須是外國投資者從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獲得的利潤。對實物和專有技術投資的要求與其他外商投資企業基本相同。

(二)繳納出資。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期限應當在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書和外資企業章程中規定。壹次性繳納出資的,應當自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90日內繳納。分期繳付出資的,首期出資不低於外國投資者認繳出資額的15%,自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90日內繳付;最後壹次出資應當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年內繳清。

外資企業未按申請書、章程規定的期限繳納出資的,該企業的批準證書自動失效,並由該企業向工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繳銷營業執照;否則,由工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並予以公告。首期出資後,其他各期無正當理由在30日內未出資的,視為未繳納首期出資。有正當理由要求延期的,應當批準,並報工商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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