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我國,任何國家權力都來自人民。立法權、行政權、監督權、司法權和檢察權都來自人民。立法權是制定法律的權力,由人大行使;行政權是實施法律的權力,由各級人民政府行使;監督權是監督公權力行使的權力,由國家監察機關行使;審判權是對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刑事訴訟進行審判和裁判的權力,由各級人民法院行使;檢察權是實施法律監督的權力,由人民監督機關行使。權力是分工的,但權力的來源是高度統壹的。都來自人民,都是人民賦予的。
2.中國是人民的共和國,國家的壹切力量來自人民,這是顛撲不破的真理。這從根本上表明了國家權力的最終來源和必然歸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第二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後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為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為被告。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原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不作為被起訴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實施同壹行政行為的,實施該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實施的行政行為是被告。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發生變化的,繼續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