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壹條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發展老年人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國家保護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權益。老年人有權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參與社會發展,享受發展成果。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國家通過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醫療需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由政府資助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有關部門在制定醫療保險措施時,應當照顧老年人。
第三十條國家逐步推行長期護理,保障老年人的護理需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長期生活不能自理、經濟困難的老年人給予護理補貼。
第三十壹條國家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醫療、住房或者其他幫助。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扶養人確實無贍養、扶養能力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贍養或者扶助。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流浪乞討、被遺棄的老年人提供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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