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漢代就有侯爵因取利息超過法律規定而免封號的記載,體現了朝廷對高利貸的約束力。漢代市場高利貸利率普遍高於法定利率,生活貸款利率普遍高於生產貸款利率。個別場合利率特別高。
在清朝,印錢也是高利貸,年息等於本息或大於本金。貸款人高息發放貸款,到期本息壹起計算,借款人必須分期償還。據《大清約法》“民借錢征利息,母子掌權,謂之‘銀子錢’。”
原來貸款的時候會扣本息,然後到期再收每天應該還的本息。因為每次還的時候都要在存折上做個記號,所以人們稱之為“印錢”。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高利貸資金的供給增加了,這是由供求關系決定的,市場上的“不變利潤”趨於減少。這可以從利率的降低中反映出來。
由於法院頒布的高利貸利率法,以及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市場的作用,高利貸利率不僅在下降,而且呈現出利率均等化的趨勢。中國古代的高利貸具有壹定的意義。首先,因為小生產者為了償還高利貸,不得不拿走他們勞動的產品。
在市場上出售,在壹定程度上提高了勞動產品的交換率,促進了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的解體和商品貨幣關系的發展。
其次,高利貸信用在生產方式向資本主義過渡中發揮了積極作用。由於大量資本集中在高利貸者手中,這些資本可能投入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同時,由於需要歸還高利貸,壹些小生產者靠出賣自己的勞動力謀生,這就為資本主義提供了工人。
總之,高利貸是為了適應封建生產方式的條件和需要而形成的。特別是農村高利貸,是通過維持小農再生產來為封建生產方式服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