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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國家賠償法的立法基礎是行政法。

法律主觀性:

申請國家賠償的依據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在法律上侵犯了人身權。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法定的侵犯財產權的行為。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合法侵犯人身權或者財產權的,被害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法律客觀性:

《行政訴訟法》第12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壹)不服征收、征用決定和補償決定的;

(二)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拒絕答復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自主經營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

(四)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非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非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未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不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他人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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