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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現行的股票發行制度

法律分析:股票發行制度有三種,即審批制、核準制和註冊制,每種發行監管制度都對應著壹定的市場發展態勢。

核準制是壹個國家在股票市場發展初期,為保持上市公司的穩定和平衡復雜的社會經濟關系,采用行政和計劃的方法分配股票發行指標和額度,由地方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推薦企業按指標發行股票的壹種發行制度。

核準制是介於註冊制和核準制之間的壹種中間形式。壹方面取消政府的指標和額度管理,引入證券中介機構判斷企業是否符合股票發行條件的責任;另壹方面,證券監管部門也對股票發行的合規性、適銷性條件進行實質審查,有權駁回股票發行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是具有獨立法人財產和法人財產權的企業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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