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9條。
想結婚的男女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2條
受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
解除婚姻的請求應在脅迫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壹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結婚證辦理有什麽要求?
1,男女雙方必須自願結婚;
2.結婚年齡:男性22歲,女性20歲;
3.雙方均無配偶;
4.雙方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5.本人常住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6.本人無配偶且與對方無直系血親關系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7.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8.在哪裏領結婚證受法律保護,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向區、縣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申請。
9.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雙方各填寫壹份申請婚姻登記聲明書。
10.雙方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在申請婚姻登記聲明中的“聲明人”壹欄親自簽名或按手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