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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民法典,生命健康權包括哪些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生命健康權包括生命健康權。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和婚姻自主權。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

生命健康權是指自然人維持生命、維護生命安全利益、正常生理機能和維護健康利益的權利。生命是自然人的最高人格利益,是其他人格權益的基礎。健康以身體為物質載體,破壞了身體的完整性,通常會導致健康受損。侵犯生命權和健康權的,應當給予受害者或其家屬財產和精神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條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的其他人格權益。第九百九十五條侵害人格權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訴訟時效不適用於受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權利。第九百九十九條為公共利益進行新聞報道和輿論監督時,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體的姓名、頭銜、肖像和個人信息。不合理使用侵犯民事主體人格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第壹千條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該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範圍相稱。

行為人拒絕承擔前款規定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報紙、網絡等媒體上發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書,產生的費用由行為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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