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商合壹”和“民商分立”是處理民商法關系的兩種立法形式或編纂模式。不同模式的形成有其歷史背景和當時條件;同壹時期的不同國家,不同時期的壹個國家,采取不同的立法形式,這是由當地的歷史、法律文化等各種因素決定的。
第三,衡量各種因素,我國采取了“民商合壹”的立法形式。原因是:
1,因為民法的商業化和商法的文明化,民法和商法的關系變得更加密切。
2.世界和中國的立法實踐證明,民商事壹體化是可行的。
3.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必要性。
民商法分立是指從民法典中單獨制定壹部商法典,民法典和商法典並存。它有兩層含義:壹是就立法體系而言,在民法典之外設置單獨的商法典;第二,就法律運行機制而言,經濟關系的調整是通過民法和商法來實現的,兩者既相互獨立又相互依存。從大陸法系主要國家民商法律制度的歷史演變來看,“民商分離模式仍占主導地位,不僅是因為傳統,也是因為某種理論基礎”。
法國、德國、日本以及很多以其為模板的大陸法系國家都采用了民商分離。
參考來源百度百科,民商合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