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是民法典實施後,因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當時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民法典實施前的法律事實持續到民法典實施後。因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民法典實施前因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中有規定的,均可適用,只是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更有利於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第三,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規定但民法典有規定的,可以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明顯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增加當事人法定義務或者偏離當事人合理預期的除外。第四,民法典實施前因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如果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只有原則性規定,而民法典有具體規定的,應當適用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但可以根據民法典的具體規定進行判斷和推理。第五,民法典施行前已經定案的案件,當事人按照審判監督程序申請再審或者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條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民法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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