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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抵押合同的合同特征

房地產抵押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房地產抵押合同為附屬合同。房地產抵押合同只能以設立主債務的合同存在為前提才能成立。是主債務的債權人與主債務的債務人或第三人之間自願訂立的提供不動產作為主債務履行擔保的從屬合同。房地產抵押合同隨主債務消滅而終止。

(2)房地產抵押合同的標的物只能是不動產和特定物。土地和房屋是不可移動的,不能被其他土地和房屋替代,否則其價值很容易發生變化。房地產抵押合同只能在房地產所在地履行,且只能以合同約定的房屋和土地履行。

(3)房地產抵押合同是承諾合同。根據合同是否以標的物的交付為基礎,合同可以分為實踐合同和約定合同。實踐合同是只有當事人同意才能成立的合同,也是標的物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而非承諾合同是只有當事人同意才能成立的合同。房地產抵押不以房地產占有權的轉移為特征,所以房地產抵押合同的成立不以標的物和前提的轉移為前提,屬於允諾合同。

(4)房地產抵押合同是必備合同。強制性合同與非強制性合同的區別在於,前者必須采取特定的形式,而後者不以特定的形式為要件。房地產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房地產抵押合同,並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因此,房地產抵押合同屬於必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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