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責任原則作為壹種責任分配原則,不是基於行為或具體的事故原因,而是壹種抽象的價值概念——公平。
公平責任是在損害發生沒有過錯的情況下,侵權人和被侵權人雙方根據實際情況分擔損失的責任。
在法律規範的結構中,價值觀念不具有直接的可操作性,以壹種價值觀念作為調整特定社會關系的操作工具是壹種特殊的法律現象。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堅持誠實守信。
公平原則要求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應當秉持公平的理念,公平、公正、合理地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並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公平原則體現了民法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基本價值,對規範民事主體的行為具有重要作用。
民事活動相當復雜多樣,民法不可能無遺漏地規定所有民事關系。當民法沒有明確規定時,可以用公平原則作為判斷標準。
公平責任原則的適用如下: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他人造成損害,監護人已經盡到了監護義務的情形。
2、因緊急情況避免損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