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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宋代的繼承制度

到了宋代,除了沿用以前的遺產兄弟平分制度外,還允許家中女性享有男性壹半的繼承權,並承認遺腹子和親屬同樣的繼承權。

南宋還規定沒有家族繼承,即沒有男性繼承,分為(1)繼承:即丈夫死了,妻子在,由妻子繼承;(2)命運繼承:夫妻雙方死亡時,由長幼親屬繼嗣。

其中,房內女兒享有3/4財產繼承權,繼子享有1/4財產繼承權。已婚婦女享有1/3財產繼承權,繼子1/3財產繼承權,1/3財產繼承權歸國家所有。?

在宋代,財產的繼承是由所有士子平均分享的,但在財產分割時,增加了政府的行為,即“官從中出”,地方政府起到了公證的作用。

擴展數據:

士人均分制度是以自給自足的農業經濟和血緣集團為規定的獨特的財產繼承制度,它包含“侵位”和“析產”兩個基本內涵

“攻位”的目的是“傳宗接代”,即保證父母集權的傳承;“析產”是為了世代傳承,即保證族群的枝葉壹致。兩者相輔相成,保證了“祖業”的傳承

中華文明的經濟制度是血緣和準血緣制度,這不僅意味著壹個家庭財產的血緣,而且意味著整個社會和國家財產的血緣。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宋代的繼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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