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7.革命烈士褒揚條例;
8.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國防法規具有以下獨特屬性:1,調整對象的軍事性質;2.內容披露的相對性;3.司法適用的優先權;4.懲罰措施的嚴厲程度。
國防法規由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由國家實施。它們用於調整國防體制、武裝力量建設、國防科技建設、戰爭動員體制、國防生產、國防和國防教育中的社會關系。它是國防政策的法律體現,是指導國防活動的行為準則,是國家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
第二條國家為防備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裝顛覆和分裂,維護國家主權、統壹、領土完整、安全和發展利益而進行的軍事活動,以及與軍事有關的政治、經濟、外交、科學、技術、教育活動,適用本法。第三條國防是國家生存和發展的安全保障。
國家加強武裝力量建設,加強邊防、海防、防空等重大安全領域的國防建設,發展國防科研生產,普及全民國防教育,完善國防動員體系,實現國防現代化。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奉行防禦性的國防政策,獨立自主地建設和鞏固國防,積極防禦,堅持全民國防。
國家堅持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協調、平衡、兼容發展,依法開展國防活動,加快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實現富國和強軍的統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