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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法律中有哪些關於建設單位必須實施監理的規定?

建設工程監理範圍和規模的標準規定

第二條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壹)國家重點建設項目;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項目;

(三)住宅小區項目開發建設;

(四)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五)國家必須監督的其他項目。

第七條國家必須監督的其他項目是指:

(壹)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下列涉及社會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

(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項目;

(2)鐵路、公路、管道、水運、民航等交通運輸項目;

(三)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水、發電、引水(供)、灘塗治理、水資源保護、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設項目;

(五)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汙水排放和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線、公共停車場等城市基礎設施項目;

(六)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七)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二)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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