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除非夫妻雙方同意實行各自財產制,否則夫妻雙方對同壹財產享有* * *的所有權,不分份額。對* * *與財產的處理作出重要決定,需要雙方平等協商,達成壹致。因* * *共同生活的需要,夫妻雙方均無權單獨對* * *擁有的財產進行處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取得的工資、獎金、勞動報酬等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未經配偶同意,丈夫將夫妻財產贈與第三人,侵害了配偶的財產權。此外,丈夫與第三者的正當關系違反了公序良俗原則和婚姻倫理,有失公允。因此,丈夫贈與第三人的財產無效,第三人應當返還相應的款項。
提醒: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應當自知道配偶贈與“小三”財物之日起三年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提起訴訟的時間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不超過二十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六十條夫妻壹方因家庭日常需要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夫妻壹方與對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之間對壹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範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壹千零六十二條夫妻*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是夫妻* *的財產,歸夫妻* *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