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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案件的類型

法律分析:(1)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等無正當防衛能力的刑事案件和追求侵權賠償的案件;(二)因扶養費、撫育費、撫養費引起的公共損害賠償請求(責任事故除外);(三)辦理勞動保險公證、撫恤金贍養協議和撫養協議公證、領取撫恤金、救濟金公證的請求權;(4)公民的民主權利受到侵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其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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