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刑法分則沒有規定該罪為單位犯罪,即使單位有關人員為了單位的利益實施了刑法分則的犯罪,也不能認定為單位犯罪。刑法中的純粹單位正犯包括:
1.刑法第387條:單位受賄罪;
2.刑法第393條:單位行賄罪;
3.刑法第126條:非法制造、銷售槍支罪;
4.刑法第161條:提供虛假會計報告罪(單處罰金);
5.刑法第162條:妨害清算罪(單處罰金);
6.刑法第190條:逃匯罪;
7.刑法第327條:非法出售、贈送文物罪;
8.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非法采集、供應血液,制造、供應血液制品罪;
9.刑法第三百八十條:戰時拒絕、故意拖延軍事命令罪;
10.刑法第396條:私分國有資產罪(單處罰金);
11.刑法第396條:私分沒收財產罪(單處罰金);
12.刑法(刑法修正案(六))第160條:虛假破產罪(單處罰金)。。
刑法之所以規定這些犯罪只能由單位實施,並不是因為法律不完善,而是因為有些犯罪難以由個人實施,或者說個人必須以單位的名義實施這些犯罪,並以單位為擋箭牌。比如提供虛假會計報告罪。
此外,刑法中還會有針對個人行為的獨立罪名予以處罰。比如,單位行賄罪對應的是個人行賄罪,非法制造、販賣槍支罪對應的是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可以找自己的文章去思考和研究。這只是我個人認為的壹些原因,希望能幫到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