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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犯純單位犯罪該怎麽辦

我國刑法對單位犯罪的限制有兩點:壹是刑法分則明確規定單位為犯罪主體,單位才能構成犯罪。其次,根據《刑法》第三十條規定,只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才能成為犯罪主體,其他社會組織不能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

如果刑法分則沒有規定該罪為單位犯罪,即使單位有關人員為了單位的利益實施了刑法分則的犯罪,也不能認定為單位犯罪。刑法中的純粹單位正犯包括:

1.刑法第387條:單位受賄罪;

2.刑法第393條:單位行賄罪;

3.刑法第126條:非法制造、銷售槍支罪;

4.刑法第161條:提供虛假會計報告罪(單處罰金);

5.刑法第162條:妨害清算罪(單處罰金);

6.刑法第190條:逃匯罪;

7.刑法第327條:非法出售、贈送文物罪;

8.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非法采集、供應血液,制造、供應血液制品罪;

9.刑法第三百八十條:戰時拒絕、故意拖延軍事命令罪;

10.刑法第396條:私分國有資產罪(單處罰金);

11.刑法第396條:私分沒收財產罪(單處罰金);

12.刑法(刑法修正案(六))第160條:虛假破產罪(單處罰金)。。

刑法之所以規定這些犯罪只能由單位實施,並不是因為法律不完善,而是因為有些犯罪難以由個人實施,或者說個人必須以單位的名義實施這些犯罪,並以單位為擋箭牌。比如提供虛假會計報告罪。

此外,刑法中還會有針對個人行為的獨立罪名予以處罰。比如,單位行賄罪對應的是個人行賄罪,非法制造、販賣槍支罪對應的是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可以找自己的文章去思考和研究。這只是我個人認為的壹些原因,希望能幫到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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