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加盟,使用他人加盟店名稱屬於侵權;
2.所謂加盟,就是企業組織將服務徽章授權給加盟商,讓加盟商利用加盟總部的形象、品牌、口碑吸引消費者在商業消費市場消費。而且,在創業之前,加盟商會傳授自己的訣竅、技術等。給加盟商,協助創業和管理。雙方必須簽訂特許經營合同,以實現* * * *的合作目標。但加盟總部因加盟性質不同,可向加盟業主收取加盟費、保證金和提成。
3.在我國,關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法律規定集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
上述商標侵權可分為兩種:壹種是直接商標侵權,即直接侵犯了商標作為來源符號的功能。
4.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行為;
5.《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規定“未經許可,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記作為商品名稱進行裝飾和使用,誤導公眾的”。另壹種是間接商標侵權,即直接商標侵權的延伸和繼續。
6.《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