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無權處分的情況下,贈與合同的效力可分為三種情況:1、無權處分、權利人拒絕追認、處分未交付且買受人未支付價款時的買賣或贈與合同無效、買受人或受贈人善意下的無權處分將承擔損害賠償責任。2.無權處分的,權利人不予追認。處分交付時,贈與合同無效。在我國法律承認物權行為的獨立性和無因性的框架下,處分的所有權歸於權利人。但在買賣合同的情況下,當買受人不支付價款且出於善意時,處分權不歸權利人,而是屬於買受人。3.沒有處分權的,權利人拒絕追認。當處分物已交付,買受人已支付價款時,買受人因其善意取得處分物的所有權,權利人只能向處分人主張不當得利。如果此時仍有損失,那麽基於侵權法向處置者主張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其財產無償贈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前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性質和道德義務且依法不可撤銷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百五十九條捐贈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者其他手續的,應當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百六十條經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性質和依法不可撤銷的道德義務的贈與合同,贈與人未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因捐贈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依照前款規定應當交付的捐贈財產毀損、滅失的,捐贈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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