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規定的法定代表人的民事法律責任
1,因經營失誤對法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58。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法人對第三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追償。
典型的例子有:因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而產生的賠償責任。
2.法定代表人可以單獨或者共同承擔侵犯本單位財產的民事侵權責任。
《民法通則》第107條規定:“公民、法人因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二人以上* * *侵害,造成他人損害的,負連帶責任”。
3.對違法行為的民事制裁-罰款和拘留。
《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追究法人責任外,可以對法定代表人給予行政處分和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超出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二)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弄虛作假的;(三)逃廢資金或者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四)解散、撤銷或者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五)變更或者終止時未及時申請登記和公告,給利害關系人造成重大損失的;(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