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對旅客及其攜帶、托運的行李、物品進行安全檢查。從事安全檢查的工作人員應當佩戴安全檢查標誌,依法履行安全檢查職責,有權拒絕不接受安全檢查的乘客進站和托運行李。第六十六條旅客應當接受並配合鐵路運輸企業在車站、列車實施的安全檢查,不得非法攜帶、攜帶管制器具,不得非法攜帶、托運煙花爆竹、槍支彈藥等危險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禁止或者限制攜帶物品的種類和數量由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公安機關規定,並在車站、列車等場所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