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空中交通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依法使用的航路、進近(終端)區、機場控制區等民用航空空域內,或者對上述空域內運行有影響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活動的空中交通管理。
第三條民航局指導和監督全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空中交通管理,地區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空中交通服務的監督管理。空中交通管制單位為管制空域內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提供空中交通服務。
第四條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只準在隔離空域飛行。在隔離空域飛行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由組織和個人實施,並對其安全負責。多個主體同時在同壹空域進行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活動的,應當明確壹個組織者,並對該隔離空域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活動的安全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