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江蘇省流動人口居住管理辦法(試行)》
第六條第二款:年滿16周歲,因工作、經商等原因擬在居住地居住6個月以上的流動人口。應當在辦理居住登記的同時辦理居住證。16周歲以下或者在居住地學習、培訓、就醫、探親、旅遊或者出差的流動人口,自願申領居住證。
第十四條居住證持有人有權獲得教育、社會救助、法律援助、就業、社會保障、文化、基本醫療、計劃生育等公共服務。根據國家相關法律和政策在其居住地。
第十五條與居住證持有人* * *居住的未成年子女符合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以及居住地人民政府相關政策的,在居住地享有與居住證持有人同等的權利。
隨居住證持有人* * *居住的子女,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居住地中考和相關學校招生,報名參加本省高考和居住地普通高等學校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