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有:1,基於重大誤解的民事法律行為;2.壹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3.第三人違背真實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4、壹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當事人違反真實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5.壹方當事人利用另壹方當事人處於危險狀態而缺乏判斷力的情況,導致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無效民事行為包括: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強制性規定未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2.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3.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壹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強制性規定不使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法典》第壹百五十四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法典》第壹百五十五條規定,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