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因管理的主體包括管理人和管理人本人,不同於其他壹般民事主體。壹般民事主體必須具有壹定的民事行為能力,而無因管理主體則沒有這種限制,只要能夠從事壹定的事實行為即可。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都可以成為無因管理的民事主體,即只要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就可以成為無因管理的主體。
2.無因管理是壹種事實行為。
作為壹種法律事實,無因管理是無因管理之債的法律原因。基於無因管理的無因管理之債是壹種法定債務,這種債務關系的內容是法律直接規定的,而不是當事人約定的。無因管理屬於法律事實中與人的意誌有關的人的行為事實,無因管理事實的構成以事務管理的承諾為準。無因管理屬於事實行為,但無因管理所管理的事務可以是法律行為,也可以是事實行為。
3.管理人沒有法律義務或合同義務。
在無因管理中,管理人對自己沒有法定義務,既沒有法定義務,也沒有約定義務。當管理人根據合同對自己負有義務時,無因管理不能成立。管理人依法對自己負有義務時,不能成立無因管理。這是無因管理的最基本特征。
4.經理為他人管理事務。
管理者在管理的時候,他們管理的對象是別人的事,為了避免別人利益的損失。
5.補償性的。
管理人對自己的請求權僅限於必要的管理費用的補償,沒有報酬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