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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下崗職工新政

第壹條。為保證再就業工程的順利實施,促進失業職工和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促進企業改革和發展,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再就業工程是針對失業職工和企業下崗職工的。

關註以下有工作需求的人群:

(壹)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失業6個月以上的失業職工;

(二)下崗職工6個月以上,基本生活沒有保障的;

(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試點企業經濟性下崗職工,瀕臨破產企業法定整頓期間被裁減人員,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特困企業職工;

(四)夫妻雙方均已下崗且生活特別困難的其他企業下崗職工。

第三,實施再就業工程要充分發揮各級人民政府、企業和勞動者的積極性,實行企業開發安置、個人自謀職業和社會救助安置相結合。

四是各區縣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再就業工程的領導,建立專門的工作機構。

各區縣人民政府要多渠道籌集資金,每年從財政中撥出壹定資金,建立本地區再就業工程專項資金。市人民政府對各區縣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實施的再就業工程實行目標管理,並按目標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獎懲。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

第四條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退休。

1,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參加革命工作滿十年;

2、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參加革命工作滿十年,經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3.因公致殘,被醫院完全致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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